山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2号文件《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山西大学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山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改革和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建设,落实党在学校的中心任务,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学校要全面支持教代会的工作,执行教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联席会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代表巡视等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均应当执行。
凡应当由教代会审议、通过、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审议、通过、讨论决定而由学校任何机构和个人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
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如需修改,须征求工会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修改方案草案应当提请教代会按程序审议、表决。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全校教职工人数总额的8%产生。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校设有分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以下统称分党委)的单位为单位,经过民主协商或预选产生候选人,经教代会筹备领导组审查后,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名额一般不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选举代表时必须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2/3以上人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将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教代会代表按单位或多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正副团长。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教学及科研人员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少数民族职工、后勤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四条 教代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程序。代表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与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积极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及时进行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教代会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或者离岗达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达一年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违法、违纪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教职工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以及未能发挥教代会代表作用的,经所在部门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可予以罢免。罢免决定、补选代表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备案、公布,并经下次教代会确认。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一定数量的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一般为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离退休的领导干部、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列席代表一般为未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中层正职以上管理干部、民主党派人士。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的名额和人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确定,数量不超过教代会代表总数的1/5。特邀代表出席各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由工会发出邀请。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的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选举和对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并处理会议期间的相关事项。
主席团经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由学校各个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一线教学和科研人员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由一定比例的非代表教职工担任。
第五章 教代会召开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筹备。
(一)教代会换届时,要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组,大会筹备工作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负责。
教代会筹备领导组一般由党、政、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筹备领导组根据需要可设若干机构。
教代会届中各次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工会承办。
(二)教代会换届时,筹备领导组制定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及分配、选举办法。确定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及人员;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提出大会主席团名单;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草案。
(三)大会召开前筹备领导组依据教代会职权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草案;提出大会议程、日程;编制大会经费与预算。
(四)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听取、审议、讨论通过的文件草案。
(五)征集提案。一般在会议召开前1个月左右,向教代会代表发出提案征集通知。
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有2名代表,也可以代表团的名义集体提出。
(六)需提交大会听取、审议、讨论通过的工作报告及文件草案,在大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交由教代会代表征求意见,并就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报告和文件草案的修改和完善。
(七)向学校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并建议会议召开时间。
(八)学校党委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发出会议召开通知,并确定二级教代会的召开时间。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换届时,预备会由教代会筹备组主持召开。届中各次大会预备会由主席团主持召开。
预备会议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参加。
预备会主要任务是:
教代会换届时,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通过教代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
通过大会议程;通过各项议案草案;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
教代会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校长作学校年度工作报告。
2、学校有关领导(部门)作《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的报告》。
3、学习有关领导(部门)作专项工作报告,或专题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的说明。
4、提案工作委员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5、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
6、主席团召开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提出各项议案的修改意见。
7、根据有关规定和安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可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8、对报告和议案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
教代会结束后,学校党组织、工会分别向上级党组织、工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工会组织开展。
(一)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二)督促提案落实工作,组织优秀提案评比,由学校给予表彰。
(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四)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教代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及音像资料;有关提案工作的档案;代表团长联席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活动记录等,工会要做好归档和保管工作。
遇到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遇到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汇报。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除承担上文中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外,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二)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沟通。
(四)检查、指导学校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五)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落实上级工会提出的关于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任务;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应当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并把教代会工作列入校党委(或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学校行政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六章 二级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山西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山西大学基层各单位教职工在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单位教职工人数较多(80人以上)的,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参照本规程规定执行。教职工人数较少的部门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召开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前就会议的召开时间、主要议程等,向学校工会作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召开大会。大会召开后各单位将二级教代会的召开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学校工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所有工作参照本规程规定和《山西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院(部、处、所)及有关部门可参照本规程基本精神建立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经山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2001年4月25日中共山西大学委员会印发的《山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西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促进学校民主建设,依据《山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西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山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延伸,是山西大学各单位教职工在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参加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教职工落实学校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依法、有序、文明行使民主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共同营造和谐校园环境,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任务,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和教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以教职工大会的形式召开,本单位全体在编教职工参加。教职工人数较多(80人以上)的单位,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及会议的召开程序等参照《山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精神执行。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统称为分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同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八条 各单位分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二级教代会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每组由三人组成。各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分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分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l、草拟二级教代会会议方案、工作制度,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做好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每年年初提请分党委研究确定当年二级教代会召开的时间、主要议题,并提请二级教代会主席团审议。
3、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决定及提案的落实。
4、对本单位违反二级教代会制度及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5、二级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6、组织教职工或教代会代表培训学习。
7、就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工会汇报、沟通。
6、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各分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应当定期研究二级教代会工作,并把二级教代会工作列入分党委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行政应当为分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单位财务预算。
第三章 大会的召开与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每年应召开一次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经单位、分工会或有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出可召开临时会议或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每次召开二级教代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参加。
二级教代会会议要注重形式和仪式,程序要规范,以体现庄重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议题,应根据本单位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前,应向本单位教职工征集提案。提案应以本单位改革、发展、管理与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为主要内容,要做到实事求是,一事一案,言之有据,简明扼要,体现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每份提案要有两名以上代表(或教职工)附议。
单位行政要做好提案的落实处理工作。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大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须有2/3以上的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参加方为有效,有应到会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二级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席团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其主要任务是提出大会中心议题,主持召开教代会;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并向大会报告闭会期间的工作。
二级教代会主席团经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由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人数应占多数。秘书长一般应由分党委负责人兼任。
第十七条 各分工会在本单位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就绪后,就会议的召开时间、主要议程等向分党委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请示,经校工会批复后召开大会。会后,各单位就会议有关材料报送校工会备案。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组织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改革和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听取本单位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如本单位绩效分配实施方案、教职工的考核、奖惩办法等。
5、听取分工会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6、可结合组织部门的安排,对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7、对须讨论通过的报告和议案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支持本单位行政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决策权和指挥权,促进行政实行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各单位二级教代会工作,作为年度考评各单位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根据二级教代会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奖惩。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对全校二级教代会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阶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先进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山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山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工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实现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2号文件《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山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和《山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最直接的方式,是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提案工作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的提案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遵循有利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工作委员会,设有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应为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若需调整,要经代表大会确认。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提案工作委员会与学校工会合署办公。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
(二)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三)负责向提案承办单位递交提案,并会同学校有关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四)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工作。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负责提案办理结果的整理与公示;
(六)负责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工作;
(七)负责优秀提案的评比与表彰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六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交符合规范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七条 提案人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3人(含3人)以上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提出。
第八条 提案内容
(一)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必须写明针对的问题、提出提案的原因或根据、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三)提案须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上书写,可以附页予以补充。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与整理
第十条 征集提案
(一)提案征集一般在教代会召开之前一个月按照提案要求发出征集提案通知,限定启动和截止时间。可每次或每隔一次教代会进行征集提案。
(二)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三)提案由各代表团(或分工会)集中收集后递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
第十一条 整理提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整理工作,将所有提案登记在《提案征集统计表》;
(二)按照提案内容对提案进行分类整理;
(三)对相同内容的提案选取其中的一份,将其他提案的提案人、附议人列为该提案的附议人;
(四)将整理选出的提案登记在《提案征集登记表》中。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与交办
第十二条 提案审查
(一)审核标准: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合理对待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是否在教代会规定的职权和学校管理权限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等。
(二)审查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逐一审查提案,确定选出拟立案的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将符合要求的拟立案的提案予以立案,分类,编号,登记在《提案登记表》;
(二)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可根据不同情况做退回或一般意见、建议处理。随同《提案征集统计表》、《提案征集登记表》归入教代会档案。
第十四条 提案交办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案提案的承办单位(主办部门)与会同协办部门的建议,经学校研究,并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递送承办单位;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与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的会议,通报提案审核情况,布置提案办理工作。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
(一)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实行承办单位领导负责制;
(二)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落实和反馈;
(三)提案的办理时间为提案送达之日起两个月,承办单位必需做出处理。如有会同协办部门,则经与会同协办部门协商后,在相同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第十六条 提案答复
(一)提案复文要写明提案的落实措施,完成时间;对不能实施或暂缓落实的提案,需做出合理的解释;
(二)复文要有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复文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将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复文须附提案表;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承办单位的复文经主提案人签署意见后,交教代会档案管理人员,并制复印件交主提案人;
(四)提案办理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整理办理结果,予以公示;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提案处理与落实情况;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采用组织代表巡视、督察,召开相关承办单位领导与教职工代表对话会等方式推动提案落实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七章 提案的归档与评优、表彰
第十八条 提案的归档
(一)提案及提案工作资料归入教代会档案进行保存,工会责成专人管理教代表会档案资料;
(二)按规定应由学校档案部门管理的资料,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转交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提案的评优与表彰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建立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组织开展优秀提案评选活动;
(二)对提出优秀提案的个人或团体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三)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以适当方式由教代会会同学校给予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