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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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教职工协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的开展,规范教职工协会组织,更好地为广大教职工服务,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构建和谐校园,特制定《山西大学教职工协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山西大学教职工协会是教职工为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增进友谊,促进交流,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教职工自发组成的群众性组织。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教职工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校工会负责对协会进行审批、监督、考核,协会要自觉接受校工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协会成立与注销

    第五条 教职工协会申请成立的条件:

    1、具有明确的协会章程。

    2、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

    3、有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参与, 会员至少在30人以上。

4、有固定的活动时间及活动场所。

5、能按工会要求组织全校性的活动。

    第六条 教职工协会申请成立流程:

    1、由拟成立协会的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成立协会申请,同时提交协会章程、会员名单等材料。

    2、经校工会审核合格后填写《山西大学教职工协会登记表》,办理注册手续并备案。

    3、协会可以自行设计会旗、会徽、会标等,但须经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协会章程包含以下内容:

    1、协会名称。

    2、协会宗旨。

    3、组织机构。

    4、入会条件。

    5、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6、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7、协会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及活动场所。

    第八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工会将对其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犯校规校纪,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

    3、协会负责人未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协会一年内未开展活动。

    4、经会员大会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注销的。

5、协会负责人长期空缺。

6、擅自使用校工会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7、擅自印制、发行刊物。

第三章 协会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九条 教职工加入协会的条件:

    1、本校在职教职工。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承认协会章程,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服从协会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教职工协会负责人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

    2、认真组织开展协会各项活动,定期向协会会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3、能够调动会员积极性,不断稳定和扩大队伍,保持协会的生机和活力。

    4、协会负责人原则上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应享有的权利:

    1、拥有协会负责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监督协会管理会费及经费使用情况。

    4、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执行协会的各项决定。

    2、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按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协会活动

第十三条 协会开展活动要面向教职工,坚持自愿的原则。依据各自的章程和协会特点制定每年的活动计划,根据活动计划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协会举办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所有协会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能利用协会组织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 协会举办全校性大规模活动时,须向校工会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时间、参加人员、经费预算、安全预案等完整活动方案,经校工会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协会开展具有安全风险的活动须与参与活动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购买意外保险。

第十七条 协会有义务完成校工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协会印制内部刊物,须报校工会审批。经批准后印制的刊物,须送校工会备案。

第五章 协会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协会可按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条 校工会支持各协会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将根据各协会的活动计划、活动内容、人员规模及活动效果给予专项经费支持,每年最高为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协会可接受社会、单位、个人捐助。

    第二十二条 各协会应制定会费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协会专人进行管理,并定期向会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支出必须合理、合规、公开、透明。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委托协会组织承办的面向全校教职工的活动,由校工会提供经费。

    第二十五条 协会代表学校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厅、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等)举办的文体比赛活动,需提供组织主办单位的正式文件通知,由协会提出申请,经校工会批准,方可参加。由校工会提供经费,按工会财务规定要求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凡由校工会提供经费组织的活动,各协会需制定出经费预算及具体的活动计划,报工会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由校工会经费购买的文体活动等用品,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入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协会解散及负责人变更时要清点财产,由协会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九条 在校工会正式注册的协会,需在每年3月初向校工会递交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活动方案、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条 校工会每年12月初对各协会进行考核,各协会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1、协会自行组织以及配合学校组织的活动内容、参加人数等。

    2、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比赛获奖等活动情况。

    3、协会活动实际成效,包括宣传海报、展板、新闻稿件、图片、声像资料等。

    4、经费(校工会拨款、会费、捐助等)使用情况。

    5、本年度新发展的会员名单。

第三十一条 校工会依据协会报送的参加评估和考核的材料及平时考核记录进行考核,对于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协会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注销,对优秀协会给予3000—5000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 协会代表学校参加全省、全国比赛取得优秀成绩的,校工会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山西大学教职工协会登记表.docx

 

 

 

                             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