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凡我校在职全民所有制教职工,合同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承认工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者,均可加入工会。
2、教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工会同意,校工会批准。
3、教职工申请入会后要填写会员登记表。填表时须用黑色笔书写,字迹端正、清晰。“分工会意见”一栏,须有所在部门分工会签署是否同意其加入工会组织的意见,并由分工会主席签名或盖章。
4、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后,要严格遵守《中国工会法》,认真执行《中国工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工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5、工会会员享有《工会章程》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6、工会会员必须履行《工会章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政治、经济、文化 、法律、科技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 ,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 搞好互助互济 。
(六)遵守工会章程, 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7、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分工会提出,并报告校工会,通过校工会宣布退会。
8、会员要按规定交纳会费,参加工会组织活动。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及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9、凡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一律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分工会同意,报校工会批准,并报省教教科文卫体工会备案。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的可按工会章程的规定,经职工讨论, 重新加入工会。
10、依法判处劳动教养,不享有公民权利的会员,在劳教期间停止会籍,等解除劳教后,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经职工讨论通过,履行手续,恢复会籍。
11、开除校籍留校察看的人员,在留校查看期间,不能加入工会。已经加入工会的,一般不处理会籍。
12、会员离退休,服兵役或待业的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13、会员调出,凭职工调离单,经校工会办理转出手续。调入本单位的工会会员,应及时到工会办理会员关系的接转手续。
14、会员管理工作由各分工会负责。各分工会要将本分会会员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会时间、职称、职务等)登记造册。同时报校工会备案。
附: 1、工会会员登记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
山西大学工会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